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更好地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高层次人才为出发点,强化导师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导师队伍的学历结构和学术水平。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政治思想好,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 具有坚实系统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拥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一定学科领域能独立从事较高水平研究的教学科研人员。
3.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是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是不具备研究生学历,但主持有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副教授; 其它学术成就突出且学科建设急需的副教授和博士,可由学位委员会主席会议专门审查研究。
4.年龄符合学校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硕士生的工作。
5.应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承担有一定的具有经费来源的科研项目;近三年内曾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三篇以上的论文,或主编有正式出版的专著或教材,或主持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已通过相关鉴定或获有省级学术奖励。
6.能高质量地讲授一门以上本学科硕士研究生必修课程。
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重庆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交有关佐证材料。
2.院系学位分委员会按照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件进行评审,通过者上报校学位办审核。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表决,委员会主席审查批准。
四、其他
1.硕士生导师的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3—4月进行。
2.经学校批准符合硕士生指导教师条件者,有关院系根据研究生教育的需要,统一研究决定是否招收研究生。
3.凡未被批准为硕士生导师(包括副导师)人员,一律不得招收研究生。
4.其他类型研究生导师(教育专业硕士、职教在职硕士)遴选办法另定。
5.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原有的相关文件作废。
6.本办法由校学位办解释。